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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人收藏文物的合法途径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5-12-07  浏览次数:149
核心提示:私人收藏文物的合法途径


公民个人收藏的文物是否可以自由处置或买卖?什么样的文物不能流通?近年来,随着文物收藏热的升温,这些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得不到确切的回答,因为我国自1982年开始颁布实施的《文物保护法》由于时代的原因,根本未能触及这些敏感的话题;而去年10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《文物保护法》修订案,终于对这些悬而未决的现实问题作出了解答。国家文物局召集部分在京资深文物保护专家,对新修订通过并已经开始实施的《文物保护法》进行了全面解读。

新修订的《文物保护法》由原来的33条扩展到80条,其中对于民间收藏文物专门辟出一章进行了阐释,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、法人及其他组织取得文物的合法方式有:依法继承或接受赠予;从文物商店购买;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;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。同时,新的《文物保护法》对私人收藏文物的流通作出了切合实际的规定:除国有文物,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以及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、雕塑、建筑构件等,只要是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收藏的文物都可以依法流通。

此外,对于私人收藏的文物,国家提倡其捐赠或借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、研究和展示,同时规定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能转让、出租、质押给外国人;新法还明确禁止设立中外合资、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文物拍卖企业。

旅游开发给文物保护让路

一段时间以来,关于文物保护单位能否交给旅游公司经营、能否作为公司资产捆绑上市的话题不绝于耳,甚至有的地方已经迫不及待地开始了尝试。

新修订的《文物保护法》对这一现实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:基本建设、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,即“保护为主,抢救第一,合理利用,加强管理”;旅游开发等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。同时还规定,建立博物馆、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,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。国家文物部门还透露:对于部分地区错位开发文物景点的做法,国家有关部门已经给予了纠正。

不主动发掘帝王陵寝

新的《文物保护法》对城乡建设和文物保护的关系作出了阐释:建设工程选址,应该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;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,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;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,必须取得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。

新法还对配合城乡建设进行的考古发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。在对这些条款进行解读的过程中,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特别指出:目前由于对出土文物特别是一些丝织品、有机物还缺乏科学的保护办法,国家严格控制对帝王陵寝等大型古代墓葬的发掘,总的原则是不主动发掘。
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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